3.3.10

考试规则

一、考试时,考生应将姓名、班级、班号先行写在试题纸及答案纸上,然后作答。

二、考生迟到,逾时半小时者,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获得教务主任之特别许可,否则一概不准与考。

三、考试中途,考生如要离开考场(如上厕所),必须先把考卷和答卷交上,回来考场后不得继续作答,坐在位子上静待考试时间结束。


四、考生必须保存座位编号,遗失者需到教务处补发,否则不准与考。


五、未缴清学杂费之考生,除取得校长室特别许可外,否则不准与考。

六、考试应用文具必须携带齐全,临时不得向他人借用。


七、考试时必须保持肃静,注意秩序。

八、考试时间结束时,应即交卷,不得延误。

九、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,不准在考场四周观望逗留。

(违反第六条至第九条考试规则者,除试卷按其情节轻重,由教务处予以扣分外,并由训导处予以记缺点处分。)

十、考生携带的任何书籍、簿册、盒子、纸张以及书包必须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,同时不得携带任何作答纸(不论用过或未用过)离开考场。


十一、不准在考场内交谈、走动、传递文具、故意作出声响或诵读自己的答案。

十二、不得在场内与场外交谈或有帮助作弊之行为。


十三、对数表内不得有任何记录或暗记。


十四、除了初中统考科目及教务处特别说明的科目,否则考生在各科考试中都可使用科学计算机,唯含Plus型号的计算机不能使用。考生必须自我检查及消去计算机中记忆栏位里的所有资料,否则当作弊论。


十五、考生必须遵照规定之座位就坐,不得擅自更换移动。

(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考试规则者,除试卷按其情节轻重,由教务处予以扣分外,并由训导处予以记小过以上处分。)

十六、不得窥视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看卷(答案应加以遮盖,避免让他人窥看)。

十七、不得交换试卷或作答纸。

十八、不得请人代替参加考试。

十九、不得传递、夹带书本、作业或字条。

廿、手提电话不得放在身上。(违反第十六条至第廿条考试规则者,除考卷作零分计外,并由训导处予以记大过以上处分。)

廿一、考生在考试半途若身体不适需上厕所,可由巡考场老师全程陪同其上厕所,厕毕再回考场继续考试。

廿二、考生如不遵从监考老师之指示或蓄意捣乱者,将被令离开考场,其试卷作废,分数当零分计,并由训导处视情节严重另行议处。

廿三、其他违犯考试公平性之行为,视当时情节另行议处。

谨此通知,谢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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